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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供水設施改造技術指南(試行)
點擊數:5047 發表時間:2013-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總 則 1.1為了指導城鎮供水設施改造,保障供水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要求,制訂本指南。 1.2本指南適用于全國城鎮為實現飲用水水質達標所需的水廠及輸配管網的更新改造。 1.3根據當地水源水質和供水系統現狀,應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并有計劃地安排水廠及輸配管網的改造。 1.4各地應當在相關規劃指導下,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根據水源特性、設施現狀和供水水質,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供水設施改造技術方案。 1.5供水設施改造時,應根據有關標準關于水質檢測指標及頻率的要求,配置相應的檢測儀器設備。 1.6 應對水源突發性污染,應優先采用聯網調度,必要時須建設應急處理設施。 1.7本指南制訂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城市供水行業201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 2改造原則 2.1供水設施改造應考慮水質條件、占地條件、挖潛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統籌選擇系統性技術方案。 2.2水源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Ⅰ、II類水體,因水廠工藝或設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質的微生物指標(菌落總數等)、消毒劑指標(余氯等)和感官性狀指標(渾濁度等)不能達標的,應完善常規工藝設施或進行設施改造,有條件的可采用超濾等膜處理工藝。 2.3水源為存在有機污染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III類水體,包括部分季節性污染的II類水體,一般應采用強化常規工藝;對于有機物、嗅味等水質指標不能達標的,應增設預處理或深度處理工藝。 2.4水源有機物或氨氮污染嚴重,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III類水體的相關要求的,應綜合采用預處理、強化常規處理和深度處理等技術措施。 2.5地下水源鐵錳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III類水體的水廠,應設置或完善除鐵除錳設施。 2.6水源氯化物、總硬度、硝酸鹽、硫酸鹽超標時,宜優先用替代水源方案,或經綜合比較采取特殊處理措施。 2.7對于水源存在某種特定污染物質的,應根據污染物去除特性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2.8水源存在較高突發性污染風險的水廠,應統籌考慮供水系統調度和應急處理設施建設。 2.9輸配管網中因管道材質等問題影響供水水質安全時,應對管網進行更新改造。 2.10水廠改造中應注意提高工藝的自控水平,為穩定運行提供保障。 3預處理和強化常規處理 3.1 預處理 3.1.1預處理措施包括:生物預處理、化學預氧化、投加吸附劑、預沉淀、鼓風曝氣、生態調控等。 3.1.2原水氨氮含量持續較高,宜增加生物預處理。微污染原水,特別是污染物以可生化有機物為主時,應優先采用生物預處理。 3.1.3原水藻類含量高,宜采用化學預氧化、生態調控等措施。 3.1.4原水有機污染物含量高,宜采用投加吸附劑、化學預氧化等措施。 3.1.5原水泥砂含量高、濁度波動大,宜增加預沉池。 3.1.6原水存在大量浮游動物(劍水蚤、紅蟲等)的,宜采取化學預氧化、生態調控等措施。 3.2混凝 3.2.1強化混凝工藝措施包括:優選混凝劑、混合方式、調整加藥點及投加量、調整pH值、增投高分子助凝劑等。 3.2.2絮凝設施改造宜采用折板、格網等裝置,也可選用機械反應裝置。 3.3沉淀、澄清和氣浮 3.3.1宜通過改善沉淀池進出水水力條件等措施來提高沉淀效率。 3.3.2對于斜板(斜管)沉淀池,宜采取縮小斜板間距或延長斜板長度、減小斜管單元口徑或延長斜管長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積。 3.3.3 沉淀效果差、改造條件受用地限制時,宜采用斜板(管)或高效澄清工藝。對于原水為低濁水的大型水廠,也可考慮利用污泥回流來改善處理效果。 3.3.4原水藻類含量高時,宜增設氣浮強化措施。 3.4過濾 3.4.1大型水廠沖洗方式宜優先采用氣水反沖洗,濾池配水系統宜優先采用濾頭濾板和新型濾磚等方式。 3.4.2 過濾效果差的濾池,宜采用助濾、改善濾池濾料級配和厚度、改進濾池進水等措施。 3.5消毒 3.5.1應選擇合適消毒方法和經過衛生許可的消毒劑種類,確保微生物指標和消毒副產物達標。 3.5.2消毒劑混合效果差的宜采用增加混合設備、改善混合條件等措施。 3.5.3宜采用水廠工藝沿程多點投加消毒劑的方式改善消毒效果。 3.5.4新建或改造清水池時,內部廊道總長與廊道單寬之比宜達到50以上。 3.5.5消毒劑投加量和管網維護作業,應保障管網末梢消毒劑余量達標。 3.5.6使用液氯消毒應注意控制三鹵甲烷等消毒副產物指標,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應注意控制亞氯酸鹽、氯酸鹽指標,使用臭氧應注意控制溴酸鹽指標。 4深度處理 4.1深度處理工藝選擇應根據水源水質超標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宜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對于嚴重超標的,宜適當增加臭氧投加量或延長生物活性炭濾池的接觸時間,一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無法確保達標時可采用兩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 4.2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藝處理的水廠,為控制生物泄漏風險,砂濾池可設置在活性炭濾池之后,有條件的地區也可考慮增設膜技術。 4.3對于水源存在季節性污染,或水廠內難于增設顆粒活性炭濾池的情況,宜考慮把原有砂濾池改造為炭砂濾池(顆粒活性炭石英砂濾池)。 4.4 原水溴離子含量偏高時,應慎重采用臭氧消毒工藝,或合理確定臭氧投加量、投加方式,嚴格控制溴酸鹽指標。 5特殊水處理 5.1對于沿海地區由于海水倒灌引起的季節性輕度苦咸水,應采取避咸蓄淡及優化調度等措施;以苦咸地下水為水源的地區,無替代水源時,根據水中鹽類的成分和含量,宜采用納濾、電滲析或反滲透等處理方法。 5.2地下水鐵錳含量高時,宜采用接觸氧化過濾法去除;地表水鐵錳超標時,宜在水廠凈水過程中采用預氧化等措施。 5.3根據原水中氟含量,宜采用吸附、電滲析、反滲透等方法去除。 5.4根據原水中砷含量,地表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沉淀措施;地下水宜采用吸附、電滲析或反滲透等措施。 5.5 原水含有其他特殊物質,可根據試驗研究和國內外經驗,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6應急處理 6.1根據突發性污染的風險類型及發生頻率,合理確定應急處理的規模和能力,在重要的取水設施和水廠應預先配置應急設施。 6.2對于水源存在農藥、苯系物等可吸附污染物風險的水廠,應設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設施。 6.3對于水源存在重金屬等污染風險的水廠,應設置堿性藥劑投加設施,并根據污染物性質,設置氧化劑或還原劑投加設施,通過沉淀去除污染物。 6.4對于水源存在硫化物、氰離子等可氧化污染物風險的水廠,應設置氧化劑投加設施。 6.5對于水源存在突發性致病微生物污染風險的水廠,應設置強化消毒設施。 6.6對于水源存在油污染風險的水廠,應在取水口處儲備圍攔、撇油裝置,并在取水口或水廠內設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裝置。 6.7應在水源或水廠設置人工采樣監測與在線監測相結合的水質監測系統。 7 輸配管網更新改造 7.1對下列存在影響水質安全因素的管網應實施更新改造:使用冷鍍鋅鋼管等禁用管材的管網;頻繁爆管、管道內壁銹蝕及漏損嚴重的管網。 7.2管網更新改造應根據不同的工作壓力、使用條件和地質狀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耐腐蝕、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優質管材和配件,并選擇技術可靠的管道連接方式。 7.3實施管網改造,應對配水系統中影響供水水質的有關建(構)筑物進行同步改造,并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測壓測流設施和水質監測點。 7.4管網改造技術方案,應結合以公共供水逐步替代自建設施供水的發展需要,并兼顧二次供水設施的整合和“城中村”的改造,發揮綜合效益。 7.5 縣城或規模較小的獨立供水區,應盡可能將枝狀管網改造成環狀管網,改善循環條件。 編 寫 說 明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 本指南主編單位: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號,郵編:518031)、清華大學(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郵編:100084)。 本指南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北京創股份有限公司。 |